全校各单位、相关教职工及非在编员工:
针对前期学校相关部门对我校A5栋、C27栋、C22栋地下室、禹志园公寓4处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教职工和非在编员工在寝室内使用电水壶、电磁炉、电饭锅、电冰箱等违禁电器及大功率电器违反消防安全的问题,学校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我校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入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黑龙江大学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安全防火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现将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用电消防安全规定重申如下:
1.我校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入住人员达1300余人,与学生公寓同属于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用电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请广大入住人员高度重视,切实遵守用电消防安全规定,避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2.集体公寓寝室内严禁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饭锅、电冰箱、洗衣机、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熨斗、烫发器、热水器、电吹风、电热水袋、电褥子、充电灯、电暖器等各类加热、取暖电器和电炊具(通称“违章电器和电炊具”)。
3.寝室内严禁使用各类劣质电器、劣质插排(指无3C认证的电器产品),要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符合用电规范、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和插排;严禁使用花线、破损或裸露的电线及接线装置,严禁私接乱拉电线。
4.同一寝室同时使用电器、同一插排同时插用电器时,总功率不得超过规定负荷。
5.严禁在寝室内悬挂床帘、床幔。
6.长时间离开寝室或放假期间寝室内无人时,务必关闭照明灯及所有电器,切断电源开关;严禁室内无人监护状态下进行充电。
二、凡在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大功率电器的人员,务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将违禁电器大功率电器自行搬离寝室。同时入住人员要对寝室内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如发现室内各类用电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由专业人员维修。
三、相关用人单位要通知、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及非在编员工务必遵守以上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入住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员工集体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国庆节期间9月26-30日学校将对A5栋、C27栋、C22栋、禹志园公寓4处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寝室开展违禁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同时,今后将定期开展对单身教职工集体公寓、非在编员工集体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通报,并与所有寝室及入住人员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五、检查中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没收违禁物品,冰箱、洗衣机等大型大功率违禁电器限2014年10月5日前自行搬离,并在学校校园网予以通报。在国庆节后的下次检查中,对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直至取消入住资格。对于违反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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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安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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