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位同学:
近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各公寓辅导员在寝室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同学使用违禁电器,并由此导致了几起小的火情,幸好发现及时,处理得当,未造成严重后果。使用违禁电器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同学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广大同学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决定,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力度,同时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安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黑龙江大学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处罚条例》。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希望全体同学们能够增强安全意识、环境意识、公共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制度,共同维护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做遵规守纪的好学生。
附:黑龙江大学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处罚条例
学生处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黑龙江大学学生公寓安全防火处罚条例
为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安全防火的工作力度,做到对违规者的处罚有章可循。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大学安全工作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一、宿舍管理科建立安全防火工作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奖惩明确。
二、公寓辅导员负责本公寓楼的安全防火工作。并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学生寝室安全用电情况,发现违规现象,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三、对于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者,私拉电线和使用明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理;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学生寝室内使用和存放禁用电器的,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各种电器设备的安全危害程度,将学生公寓中各种常见的违禁电器划分为三类,并根据学生违纪情节的轻重,分不同层次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类禁止存放和使用的物品:
电热棒、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电熨斗、电热宝、电热锅、电水壶、电饭锅等具有加热、取暖、做饭用途的、功率较大的电器用品;变频插排;明火类物品例如酒精、鞭炮、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和使用一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将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两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二类禁止存放和使用的物品:
电烫板、电吹风、电烫棒等各种美发、美容设备;各类充电式照明设备;使用无国家安全质量认证的移动电源、劣质充电器等;对于存放和使用二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给予通报批评。
2.两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三)三类禁止存放和使用的物品:
电暖器、电磁炉、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风扇、加湿器等家用电器。对于存放和使用三类违禁物品的违纪学生,将给予以下处分:
1.第一次违纪,要求学生将电器带离公寓,给予通报批评。
2.两次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说明:1.对于一、二类违禁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处分下达到责任人后,责任人持学生处的《处分决定书》到公寓辅导员处认回违禁物品,自行处理。
2. 对于违纪一次以上者,如果责任人当次违禁用品与以往违禁用品不是同一等级,以危害程度较重等级作为认定依据,参照以上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超过两次的,依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从重处理。
3.对由于使用以上各类违禁用品而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此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寝室,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黑龙江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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