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黑龙江大学校园内的遗失物品管理,向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服务,切实维护师生权益,弘扬拾金不昧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报失
(一)在黑龙江大学校园内遗失物品的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可以到安全保障部校园110值班室(主楼B座B124室)报失,填写《校园遗失物报失登记表》,以便工作人员进行失物查找。
(二)遗失物品人员也可以通过拨打校园110报警电话86609110进行报失。
二、接收
(一)在黑龙江大学校园内拾到遗失物品的人员应及时送交安全保障部校园110值班室(主楼B座B124室),值班室干警填写《遗失物品送交认领登记表》后移交治安科统一管理。
(二)治安科将接收的遗失物品核对后进行编号,以方便日后查找。
(三)对于收发室、保安室接收的遗失物品,治安科干警将定期予以接收登记。
三、保管
(一)遗失物品存放前要仔细检查其完好程度,并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数字化管理,核对编码并录入影像资料。遗失物品应有专柜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服装、鞋帽、书包(挎包)、书籍等保管期限为三个月(以网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卡类、证件类、手机、现金、电子产品等物品保管时间为六个月(以网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查询
(一)治安科在接收到遗失物品后,应当通过遗失物品中的有关线索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及时将失物返还失主。
(二)治安科根据师生的报失信息,通过查找送交的遗失物品进行比对,待确认后送还报失人。
(三)单位或个人遗失物品后,可在校园网“校内安全”专栏“失物招领”版块查询遗失物信息,也可在工作时间到安全保障部治安科办公室(主楼B座B131室)或致电86609184进行查询。
五、公告
治安科在接收到遗失物品后,对于失物没有线索查找的,应及时在校园网“校内安全”专栏“失物招领”版块发布“失物招领公告”。
六、认领
(一)认领遗失物品时,认领者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申报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经工作人员核对属实的,填写遗失物品领取表后领取遗失物品。
(二)遗失物品须由本人认领,若失主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及失主的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将遗失物品返还给被委托人。
(三)认领的遗失物信息将进行网上公示。
七、移交
对公告结束后无人认领的物品,治安科将其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失物认领中心(道里区西十二道街4号)处理。
八、奖惩
(一)对冒领、挪用、侵吞、损毁失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处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于拾金不昧或在处理遗失物过程中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安全保障部将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建议对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九、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认领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确认失物与登记表描述的特征是否相符,以防出现差错。
(二)当遗失物品内有提示失主身份的物品时,应积极联系失主。
(三)所有遗失物品一律不得私用,否则私用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进行遗失物查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十、附则
(一)本规定由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大学安全保障部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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