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过程化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学风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取消本科生毕业前补考的决定》(黑大校发〔2015〕1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黑龙江大学本科生补(缓)考与重修实施办法(修订稿)》,经2015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5年12月31日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补(缓)考与重修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课程补(缓)考与重修管理,根据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补(缓)考时间与课程
第三条 补考是学校为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组织的考试。缓考是学校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并且在考前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补(缓)考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五条 补考课程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补(缓)考试卷一般采用期末考试备用卷。
第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大学英语课程,大学体育课程,计算机基础课程以及通过网络平台机考的课程,实验课程(含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习(含课程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原则上不在补考范围内。
第三章 补(缓)考资格
第七条 在补考课程范围内,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在36分及以上者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
第八条 违纪、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开学初补考。
第九条 学生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需提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教务办填写《黑龙江大学缓考申请单》, 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非病假原则上最多可以缓考两门课程。
第十条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按时参加考试的,需要在考试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缓考撤销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四章 补(缓)考组织
第十二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补(缓)考工作,通识必修课程(含学科基础课中的大学物理、大学数学类课程)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科基础课程及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补(缓)考由各相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初公布补(缓)考课程数据及学生名单。各学院按照规定时间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完成考试安排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补(缓)考,同时将考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组成校级巡视组对各学院补(缓)考工作进行检查监控。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补(缓)考工作组织、监控及试卷评阅工作,同时要加强考风考纪宣传。考务工作规范及试卷评阅标准等均按照期末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缓)考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补(缓)考总成绩按照百分制设计,平时成绩不计算在内。补(缓)考成绩按照卷面分数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补(缓)考结束一周内,各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完成试卷评阅工作,任课教师登录成绩系统完成补(缓)考成绩录入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收取、汇总成绩单,一份由各教务办存档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若学生对补(缓)考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办提出试卷复查申请,填写《试卷查询申请单》,由学院教务办组织教师进行试卷核查工作。若需变更成绩,任课教师须填写《成绩变更单》,经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成绩与学位管理科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变更成绩。
第十八条 补(缓)考试卷由各学院统一保管,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补(缓)考试卷进行抽查。
第六章 结业生考试
第十九条 每年五、十月份学校将组织结业生进行考试注册。
第二十条 结业考试的注册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已修读但未通过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考试类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验课程(含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习(含课程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由各院(部)结合本单位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进程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全面负责结业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各学院协助教务处完成试卷命题、评阅等项工作。
第七章 重 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是指学生对考核未合格的课程或对已修读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课程进行的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 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需要重修,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正常修读课程有冲突,可以申请免听。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且与正常修读的课程不发生冲突则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修读该课程的最高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无法重修的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可由学院提出替代课程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 补(缓)考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补(缓)考监考工作量按照我校监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补缓考评卷按照每批改15份试卷折合1课时标准计算工作量,不足15份时按照15份计算,出题费按照2课时/份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大学本科生补(缓)考与重修实施办法》(黑大校发〔2010〕20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